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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晚报:“山寨文化”不应逾越法律底线

2009-02-02 01:06:40 来源: 艺术档案网 作者:artda

山寨版周华健

2008年最流行的网络词语恐怕就是“山寨”了。山寨手机、山寨明星、山寨春晚……从“山寨产品”延伸到了“山寨文化”、“山寨现象”。有人认为,山寨是一种草根文化,是一种民间创新,是一种自娱自乐。但不可否认,更多的时候,“山寨”一词成了“假冒伪劣”、“抄袭”、“盗版”的代名词。对此有专家表示,“山寨文化”不应逾越法律的底线,“民间创新”不应以“侵权”为代价。

三大标志性山寨“产品”

■山寨手机

山寨手机可以说是最早让“山寨”一词火起来的。总的来说,山寨手机由一些不知名、甚至没有注册的小厂家生产,经常会模仿知名品牌高端手机的型号和外观,有的也会在品牌机的外观基础上进行改良;照相、摄像、MP3、MP4、手写、触摸屏、GPS导航、双卡双模等功能齐全,但做工相对粗糙,价格低廉,通常在几百元到千余元。然而同款的品牌手机,市场上有的可能卖到八九千元甚至更高的价格。有的山寨手机没有品牌,有的则被打上了类似“hokia”“nokir”、“sumsung”等极易混淆的商标。

记者在百度中输入“山寨手机”后,出现了上百万条链接,其中不乏山寨手机的专业销售网站。山寨机由于其低廉价格和时尚外观,受到不少网友的追捧。

■山寨明星

“山寨明星”可以说是网络山寨文化中最吸引眼球的部分。山寨版刘翔、山寨版周杰伦、山寨版周华健……由于长了一张明星脸,这些普通人纷纷被商家选中进行产品代言。

 

山寨版周杰伦

日前,一家公司生产的MP4产品代言广告在网上疯传。广告上的明星长相、打扮、动作乍一看像极了周杰伦,旁边还有一句广告语更是直接套用了周杰伦的名字“杰出表现,无与伦比”,其中“杰”和“伦”两个字还被特意放大。而该产品并没有写清代言人是谁。还有一家企业的皮鞋包装盒上印着酷似“周华健”的照片,笑容、神态相似,但脸形略胖。

■山寨春晚

一个由四川籍“北漂”施孟奇发起的“山寨春晚”,近段时间的受关注度甚至超过了央视春晚。网上自称老孟的施孟奇今年36岁,如今已经成为网络红人。老孟说:“我们就想做一台和央视不一样的春节联欢晚会,让老百姓自己演自己的节目。”据媒体报道,山寨春晚组委会如今已征集到700多个节目,报名者中卧虎藏龙,组委会正在对节目进行筛选。而这些节目据老孟称都是原创作品。

“山寨文化”代表了什么?

从山寨手机、山寨电脑、山寨服装,到山寨明星、山寨春晚、山寨电影,如今“山寨”一词已经由商品扩大到了文化领域。“山寨”本身也被标榜成为一种“文化”。一些“山寨族”认为,“山寨产品”是“99%的克隆加上1%的原创”,注重的是“形似”。

对于“山寨文化”的内涵,网络上主要有两种观点。支持者认为,山寨文化是一种代表草根的非主流文化,是一种来自民间的创新力量,是一种自娱自乐,也是一种幽默、讽刺,适合中国一部分老百姓的消费需求。

而在反对者看来,山寨产品就是假冒伪劣的代名词,是抄袭、复制甚至是“克隆”。山寨文化就是盗版文化、强盗逻辑。“山寨”被冠以“文化”之后,盗版之风、侵权之风更加堂而皇之。

“山寨”有些时候游走在法律的边缘,如果“玩不好”很可能与违法、侵权扯上关系。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杨德嘉表示,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说,很大程度上“山寨产品”是否构成侵权要看是否对原作构成实质性的使用,使用到什么程度。如果只是一种群众小范围的自娱自乐行为,不盈利,不和原权利人的作品形成竞争,不抢占原权利人的市场份额,一般来讲不构成侵权。但即便是非盈利行为,如果对原权利人构成损害的,也有可能构成侵权。

对于一些厂家生产“山寨手机”这样的具体消费产品傍“名牌”进行盈利性的现象,杨德嘉表示,如果相关的品牌产品拥有外观专利和商标权,其再去仿冒,即将构成实际上的侵权,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律。

许多网友自己“山寨”歌曲或影视作品,并将其放到网上让大家娱乐,即便不是抱着盈利的目的,如果对原作使用到一定程度,也可能构成侵权。打个比方说,如果网友“娱乐”了一首歌的部分歌词,且使用了原歌的曲子,并将之放在网上流传,即便不直接盈利,但已超出了个人自娱自乐的范围,损害了原作词曲作者的利益,也可能对原作的词曲作者构成侵权。“山寨春晚”应当避免此类问题。

对于“山寨明星”来说,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韵表示,山寨明星本身一般不会构成肖像侵权,但是如果模仿的目的是为了混淆,进而达到误导公众的结果,来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,则将有可能构成消费欺诈和不正当竞争。如果商家在宣传的时候,能够明示出来“此明星非彼明星”,则有可能规避这方面风险。

“山寨”可以是一种草根文化,是一种自娱自乐。但不违法、不侵权是“山寨”文化应有的法律底线。如果说“山寨”是一定意义上的民间创新,但这种“创新”不能建立在侵犯别人利益的基础之上。

有专家认为,对于“山寨产品”、“山寨文化”应该区别对待。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坚决打击;如果只是形式上模仿、并无实质的侵权,或多少有些搞笑的“山寨现象”,则大可以宽容待之,引导其健康发展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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